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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析认定优亲厚友的前提:您真懂了吗?
日期:2018-04-26 00:00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山东省微山县纪委监委 吴增强 浏览次数:

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案件中,有的村干部违规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办理低保,这种行为是认定为优亲厚友还是认定为贪污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与村干部共同生活的定为贪污,不与村干部共同生活的定为优亲厚友,这种定法有失偏颇。

优亲厚友中的“优”和“厚”是相对性的词语,就是要有参照对比,这种参照对比应该是同一的评定标准。以办理低保为例,村干部为其亲友办理了低保,这种行为怎么定呢?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村干部的亲友符合低保条件。这时就不存在贪污等违法犯罪定性,那么是否能认定优亲厚友呢?那就要将村干部的亲友办理低保与本村村民相比较了,假如村里还有比该村干部家庭条件更困难的村民没有办理低保或者虽然已经为该村民办理了低保,但是享受的金额相比来说比较低,这时就存在优亲厚友;假如村里没有或者都差不太多的情况都办理了低保且金额也差不多,这就是合理合规办理。

第二种情况,该村干部的亲友不符合低保条件。这时根据具体案情可定为贪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这时能否认定为优亲厚友呢?笔者认为,这时就不能认定为优亲厚友了。

首先,如果认定为优亲厚友,就会出现随着涉案数额的变化而改变定性。假设办理低保的涉案金额达到50万元,村干部违规为亲友办理低保只能认定为贪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了,可能有人说低保金额不会达到50万元,就是涉案金额50元,村干部行为的定性也是一样的,不能说涉案金额50万是贪污行为,涉案金额50元就不是贪污行为。2016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就强调纪法分开,因此2016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都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或者纪律要求更严的,村干部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友办理低保,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就不适合用优亲厚友条款了。

其次,如果认定为优亲厚友,就会出现处分就会失衡的局面。村干部如果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般村民办理了低保,会根据具体案情定为贪污、失职渎职等违规违法行为,而为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办理低保认定为优亲厚友,这时处分就会失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明显优亲厚友比违法违规的处分要轻。还有就是优亲厚友没有金额限制,而违法违规行为有金额的限制,到了一定金额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相同数额情节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为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办理低保比为一般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低保受到的处分要轻的尴尬局面。

再次,如果认定为优亲厚友,“优”和“厚”失去对比基础,再对比就会滑稽可笑。如果有村民符合条件而没能办理,村干部的亲友不符合低保条件而办理,这时就不是同一的标准或层级,怎么能用“优”和“厚”界定呢?如果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都已经办理低保,村干部的亲友不符合低保条件也办理低保,这时村干部的亲友和谁比较而显得“优”和“厚”呢?和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比较吗?都不符合低保条件,这时相比较出“优”和“厚”,这时党纪和国法又放在何处?

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低保案件时,认定村干部为优亲厚友违纪行为前提就是村干部的亲友符合低保条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该就是指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亲友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是不合理分配,村干部对亲友高看一眼,多给利益,明显有失公平的,这时才能认定为党纪上的优亲厚友。这也是党中央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扶贫等专项领域工作中提出的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就是在扶贫等专项领域工作中不仅要合法合规,还必须要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