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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员违规燃放烟花,是否依照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给予党纪处分?
日期:2018-04-20 00:00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开发区某村党支部书记。

王某某因儿子王某举行婚礼,于2016年5月8日7时许,在开发区某小区空地处,安排于某燃放鞭炮两挂。经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该时段及区域属于烟台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016年5月16日,开发区公安分局给予王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不能过分依赖行政处罚的结果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区分不同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对免于党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我们经研究认为,追究一名党员的党纪责任,一方面在行为的认定上要认定为违纪行为,另一方面是在情节的把握上,看是否达到追究党纪责任的标准,对于情节的把握我们应当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的独立性,可以参考公安处罚的结果的轻重定处分的档次,但不能完全依赖行政处罚的结果的轻重定情节的轻重,本案中我们的意见更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违法必先破纪。本案中的王某某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行为认定上,我们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纪行为,但在情节认定上,我们应当根据违纪事实的本身和违纪者的态度去认定,不应当完全依赖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理把握的原则就是行政拘留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罚款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把握只是通过行政处罚的结果的轻重进行认定,而不是对违纪事实本身存在的情节进行认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规定中明确指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我们的理解就是根据情节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目前我们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把握上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过分的依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忽视了对违纪行为本身及违纪者态度的把握,这样不仅不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独立性,更限制了对不同种类的违纪事实进行区别对待。

3.2016年1月2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实行。在此通告发布以后,很多党员并不知情该通告的发布,或者虽知道该有禁放的通告,但根本不能够掌握禁放的时间及区域,许多人都是被处罚以后才知道该通告,或者知道该通告中禁放的时间及区域,在客观上却是存在有的党员并不知情的因素,对于这种情况,违纪者在辩解自己非故意违纪的同时,一般都能主动交代违纪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

4.对于明知该时间段及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却故意顶风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必要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受到罚款处罚的,主观恶性及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相比较因交通违法而受到罚款处罚的情节相当;相比较于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赌博等一般违法行为而言,情节较轻。因此对违规燃放爆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理,却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给予党内警告的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