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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否有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权?
日期:2018-04-20 00:00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纪委监委 郑小虎 浏览次数:


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通过对派驻纪检组改革创新,使其能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公布后,又明确了派驻监察组的法定职责,聚焦监督、调查、处置。两者职责相互匹配,执纪和执法相互贯通,有效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横向全覆盖。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监察组合署办公,统一行使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但其能否决定给予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否有政务处分决定权。

《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机关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该条明确了派驻监察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即可以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调查情况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但必须认识到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薄弱,多数是原单位转编人员,缺乏专业的纪律法律知识和经验,如果对其处分决定权不加以有效的监督限制,可能会影响驻在部门的工作。所以,纪检监察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驻在部门意见,同时政务轻处分向派出机关报备、重处分报派出机关批准,具体办理程序可由派出机关授权时作出详细规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否有党纪处分决定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由此,纪检监察组并没有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监察组在完成纪律审查工作后,形成处理建议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批准,其直接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机关工委批准的,待其批复后驻在部门机关党委再下达处分决定。

应当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适当纪律处分决定权。

派驻机构缺乏党纪处分决定权有以下不利之处:

一是纪法衔接不够连贯。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违纪违法人员审查调查结束后,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但对于违纪行为又需要移交驻在部门党组织处理,程序过于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执纪成本,不能突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从严治党要求。

二是监督独立性受影响。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审查的违纪人员只有处分建议权没有处分权决定权,其监督威慑力和监督独立性大打折扣,如果遇到驻在部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情况,又需要报派出机关直接处理,延长了审查周期,造成了不必要的矛盾。

三是各机构职责不够明确。驻在部门机关党委受机关工委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受派出机关领导履行监督专责,现有处分程序交错复杂,职责不清,不利于理顺关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故可借此次派驻监察组改革契机,充实派驻纪检组处置违纪问题权限。具体可通过对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进行修改,增加“各级纪委派驻纪检组审查的违纪人员由派出机构直接或者授权派驻纪检组作出处分决定”的规定。从而在不违背《党章》的情况,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适当纪律处分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