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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养”问题怎么处理,您知道吗
日期:2018-04-18 00:00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浏览次数:

对于“私车公养”问题,如果对象为党员,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在定性方面基本一致,即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但在引用条款方面却有不同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的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二条;“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后或者延续到2016年之后的引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而我们倾向于“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后或者延续到2016年之后至2017年12月5日止的引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5日之后的引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一、“私车公养”行为不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范畴,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要有四种:

一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是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是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四是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例如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擅自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其中,均未对“私车公养”做出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即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

二、“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后或者延续至2016年之后至2017年12月5日止的,不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该条款中只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行为,并不包含“私车公养”相关内容。

所以,我们认为引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较为合理。

三、“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5日之后的,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新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因为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新增加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规定,属于有据可依。但事业单位并未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中对“私车公养”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在事业单位发生“私车公养”问题时,如果对象为党员,建议参照以上一、二点适用条款。

相关条款:

1、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施行)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