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之窗 -> 宣传教育 -> 正文
宣传教育
【实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规定需领导审批事项汇总表
日期:2018-04-11 00:00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需相关领导审批事项汇总表


章节

条款

审批内容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备   注


总则

第九条

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审批

审批


需集体研究通过


第三章线索处置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分办意见

批准



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报告





第四章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批准



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初核情况报告

审批



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立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审批



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审查方案

批准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负责把关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经审批(未明确)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延长审查时间




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


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

批准



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七章审理

第四十条第四项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批准





第四十条第四项

需要补充完善证据


批准


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

批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需对处分决定复议复查的


批准后受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处分决定复议复查的办理意见及决定


批准


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注:呈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事项,需逐级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