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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34】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被立案审查,立案决定通知书应送达给谁签收?|
日期:2018-04-11 00:00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浏览次数:

问: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被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书向谁通报?应送达给谁签收?

飞哥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而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困惑在于,如果是被审查人系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立案审查决定向谁通报、立案审查决定由谁签收?对此,实践困惑较大。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调查组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换言之,即便被审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只需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即可。

据此,实践中,有的送达给所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收,有的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书记在立案审查决定上签收。这样做,未尝不可。

但是,这样做未能完全理解纪检机关宣布立案审查决定的意义。一旦党组织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将某人列为立案审查对象,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者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现称之为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被立案决定(在未采取审查措施的情况下),谁有权批准作为被审查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境、出国、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这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

假设某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违纪被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送达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能否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显然一般情况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出境、出国、出差,调动、提拔、奖励,是由其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而不是由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的副职决定的。

因此为实质上使作为被审查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遵守立案审查期间的纪律,还应将立案审查决定送达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分管领导(比如分管财政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由其监督被审查人遵守立案审查期间的纪律。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未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