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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7-24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铜耀纪办发〔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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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

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局各室、部、中心:

现将《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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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

稿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权威地展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宣传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区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委局机关外宣工作的扎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宣工作是指以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室(部、中心)名义,通过区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外宣工作程序,规范宣传预审安排环节。各室(部、中心)拟对相关归口工作、主要活动、会议、案件曝光等重要事项进行宣传报道,须填写《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预审安排表》,按照分工及预审安排表要求,经分管常委、副局长签署安排意见后,交由分管宣传的副书记签署意见,交组织部安排备案。需邀请媒体记者采写新闻宣传稿件,也按以上程序交由组织部扎口协调媒体进行报道。

(一)预审表须在会议、活动宣传活动前签署完成,交由组织部安排备案。

(二)日常工作宣传经分管常委、副局长签署安排意见后,须交分管宣传副书记签署意见。

(三)涉及委局全体性重要活动、会议须经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意见签署意见。

(四)涉及委局主要领导活动、委局重要监督检查、重要会议、违纪案件等重大事项及领导安排其他事项时须经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签署意见。

第五条  进一步严格宣传纪律,规范审核把关环节。各室(部、中心)起草和邀请媒体记者采写的新闻宣传稿件,须按照分工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把关后,由分管宣传的副局长、副书记签署外宣审核意见,组织部扎口协调媒体进行报道。

(一)涉及日常工作的稿件,依次送相关分管常委、副局长,分管副书记审核把关后,由分管宣传的副局长、副书记签署外宣审核意见交由组织部发送、登记。

(二)涉及委局主要领导活动、委局重要监督检查、重要会议、违纪案件等重大事项的新闻宣传稿件,依次由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分管宣传的副局长、副书记审签后,送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审定后交由组织部发送、登记。

(三)重要内容发布按全区新闻发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闻媒体对委局领导及各室(部、中心)进行采访,须由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并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同意,统一由组织部组织协调;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第七条  建立委局机关新闻通讯员队伍,各室(部、中心)确定一名同志为新闻通讯员,负责日常联络对接工作。组织部负责新闻通讯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室(部、中心)负责人必须对所起草的新闻宣传稿件中相关业务内容是否涉密、是否适合公开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行严格审核,组织部对稿件是否符合宣传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室(部、中心)服从扎口管理,积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配合组织部做好全局性工作的宣传报道。各室(部、中心)在区内外媒体稿件录用情况列入委局机关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具体参照《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各室(部、中心)在区纪委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仍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预审安排表

         2. 铜川市耀州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对外宣传稿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