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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7-07-24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

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纪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工委、总支、支部,区级各人民团体,驻耀各单位:

现将《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办公室

             2017621

-1-

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重点加大在市级以上纪检监察媒体的信息宣传力度,提升全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内容是指对被考核对象在以下媒体刊发反腐倡廉稿件情况。

1. 报刊类:《中国纪检监察报》、《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陕西党风与廉政》、《铜川纪检监察信息》、《新耀州》;

2. 网站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秦风网》、《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耀州纪检监察网站》;

3. 微平台类:中央纪委、省纪委、铜川纪委、耀州纪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4. 市级以上党报党刊 。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实际在第二条所列媒体上刊发稿件数量及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刊稿报道情况为依据,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评优评先运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宣传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区纪委各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为小组成员。区纪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并对宣传工作进行通报。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所有单位,重点是各镇街道纪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区纪委监察局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机关各室、部、中心。

根据被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分五个序列进行考核:

第一序列:各镇街道纪委;

第二序列:区级设有纪检机构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第三序列:区委巡察办、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第一、二纪检监察室、行政监察举报中心;

第四序列:区纪委监察局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

第五序列: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

任务要求

第七条  第一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 在《耀州纪检监察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二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耀州纪检监察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三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耀州纪检监察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四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或在《秦风网》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耀州纪检监察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五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耀州纪检监察网站》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

计分标准

第八条  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及中央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30分;被《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0分;被《秦风网》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10分,被《陕西党风与廉政》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1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纪检监察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被《铜川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被《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被《耀州纪检监察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1分。

加分标准

加分只适用于完成在各媒体上的刊发任务后,加分的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及中央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30分;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陕西日报》、《求是》杂志、《当代陕西》杂志)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30分;被《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20分;被《秦风网》、《陕西党风与廉政》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1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纪检监察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5分;被《铜川纪检监察信息》、《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2分;被《陕西巡视工作简报》采用的稿件每篇加1分;被《耀州纪检监察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加1分。

第十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1条加5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批示1条加40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1条加30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1条加2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1条加20分;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1条加10分。有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在其他任务未完成情况下,可参与单位评优评先。

第十一条  经领导批示后形成规范性文件或工作部署的,每条加20分。

第十二条  联合在市级以上媒体刊发的信息(稿件)给联合部门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评定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第一、二序列未完成宣传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对第三、第四序列未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作为评优评先依据;对第五序列未完成宣传任务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十五条  年终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