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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纪检监察对象涉嫌参与赌博的调查权问题
日期:2019-07-17 10:00 来源:方正天下 我们都是担当人 微信公众号 吴 勤 浏览次数: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先将该问题线索转交公安机关,由其负责进行调查,凡查证属实的,如涉嫌犯法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做出治安处罚决定;如涉嫌犯罪者,由其负责移送审查起诉和判决;然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上述两种调查处理方式,究竟哪种比较符合“程序合法”等24字办案要求呢?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较为妥当,更为符合“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理由主要有三:

其次,从案件管辖权看。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共管辖88个罪名,其中包括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46个职务犯罪,以及公安机关原来管辖的42个涉及公职人员犯罪,这其中并没有赌博罪名。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赌博违法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办。正如《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规定的,对于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监察委员会,待公安机关对主罪侦查终结后,及时与监察委员会沟通,并根据监察委员会意见,视情况决定单独起诉或一并起诉;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侦查终结后负责及时将侦查结果报告报监察委员会,并征求其意见,最后由监察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单独起诉或一并起诉。

再次,从惩处结果看。通过上面分析得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以第一种方式查处纪检监察对象涉嫌参与赌博的问题线索,其程序结果合规合法。若以第二种方式调查处理,不仅存在执法主体不当,而且惩处结果也存在明显不当:

其次,对于查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样无权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还应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先依法做出治安处罚,然后再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做出恰当纪律处分;若未移送公安机关,而是直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做出纪律处分,这一做法又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让参与赌博的纪检监察对象规避了治安处罚,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不当之处,因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做出的相应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做出的规定,而第三十三条则是针对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做出的规定。运用的处分依据不当,必然会对处分结果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