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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印发《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6-2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

印发《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工委、总支(支部),区级各人民团体,驻耀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

                                                2017年6月25日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和部分省直部门党组织巡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巡察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充分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不断巩固全区风清气正的执政环境和政治生态。现就在全区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巡察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察工作方针,把握好政治巡察定位,紧扣“六大纪律”,紧盯“三大问题”,紧抓“三个重点”,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

1.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巡察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机构,设在区纪委,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4名(从区纪委机关调剂),其中主任1名。

区委巡察办应配合省委巡视组和市委巡察办开展工作,负责巡视(巡察)移交事项的协调、督办和有关文件、资料等情况的报送工作。

4.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建立由纪检监察、政法机关、组织人事、审计、财税、信访等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专委、政协常委、退下来的部门领导等组成的巡察人才库。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巡察人员组成巡察组,巡察人员实行兼职,一次一授权,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每个巡察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建立组务会、全组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5.巡察人员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巡察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巡察人员的抽调由巡察办负责,区纪委监察局统一作出廉政鉴定。

每轮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调相关人员编入巡察组参加巡察工作。抽调干部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专心从事巡察工作。

6.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回避制度,按规定对巡察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巡察人才库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巡察办予以调整。

建立巡察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对专职巡察人员的考核,在区委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对兼职巡察人员,建立巡察工作评价制度,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提拔、评优的依据。

7.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接受锻炼。

8.巡察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三、巡察范围及主要任务

1.巡察对象和范围:按照省委下发的《巡察工作意见》规定,区委开展巡察的对象和范围为:区委各工作部门、区政府各局(委、办)党组织、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区属企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区委确定需要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是否坚决,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是否有效发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围绕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源分配权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主要是: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2)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3)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4)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5)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3.巡察对象的确定:

巡察对象的确定,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人和重点事,首先安排对经济活动多、专项经费多、群众反映多的部门或单位开展巡察;突出关键少数,把群众反映集中、现在重要岗位、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了解土地出让和扶贫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使用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插手工程项目,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每年初,由区委巡察办制定全年巡察计划,初步提出本年度巡察对象,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时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区委对区级部门、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可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4.每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四、工作职责

1.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2)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3)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有关问题;

(4)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5)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7)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区委巡察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

(2)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3)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4)承担全区巡察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5)对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6)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7)负责巡察工作文书的建档、保管和使用;

(8)做好中省市巡视巡察组对我区巡视巡察的联络协调、整改督查和情况报送等工作;

(9)及时向市委巡察办报送工作规划、总结、信息等情况;

(10)完成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委巡察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

(2)严格按照巡察要求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3)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书记汇报;

(4)巡察期间,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巡察结束后,形成巡察报告; 

(6)根据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形成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按要求进行反馈;

(7)做好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报告的把关和督促检查工作;

(8)做好本组巡察资料的整理归档、把关上报工作;

(9)加强对本巡察组成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0)完成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巡察程序和方式

1.巡察程序:

(1)每次巡察工作启动时,区委召开全区巡察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巡察工作,并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授权。

(2)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书面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企事业单位时,还应当书面向其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巡察组组长可单独与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沟通。

(3)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不妨碍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形成高质量的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五人小组”研究决定。

(6)区委“五人小组”及时听取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

区委“五人小组”综合汇报材料和区委主要领导的讲话材料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7)经区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办理或参阅。

(8)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方案,2个月内形成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通过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落实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成效。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报巡察办备案,定期对账销号。

(9)按照区委作出的处置决定,巡察办会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进行办理或参阅。

区委巡察办在巡察反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巡察中发现的由区委管理的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副县级后备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整理上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其他单位受理的信访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

(10)巡察办、巡察组在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2个月后或移交问题3个月后,有计划地适时开展整改督查、巡察回访和专项巡察等工作,检查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11)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党内通报以党内文件形式下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向社会公开的进驻、反馈新闻稿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起草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送区委巡察组组长审核签字,报巡察办备案后,由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分别在同级主流媒体和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稿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起草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送区委巡察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巡察办备案,由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分别在同级主流媒体和单位网站进行公开。

(12)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做好巡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巡察工作人员不得保留任何巡察资料。

2.巡察方式:

(1)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

(2)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干部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不属于巡察范围的信访件,可以批转相关部门处理;

(4)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6)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7)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组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有关会议;

(8)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2)区委或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4)、(6)、(10)、(11)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时,应当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巡察办报批后,按程序进行。

六、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1.坚持把巡察工作纳入全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落实区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常委会定期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2.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全区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全区巡察工作情况,做到全区巡察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形成全区巡察工作“一盘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上报有关巡察情况。

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及时研究并提出年度巡察计划和任务安排,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巡察办要精心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财政和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及时向巡察办(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情况。

5.区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向巡察办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巡察办(巡察组)的意见。

6.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工作便利。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对提供虚假情况、干扰阻挠、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7.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按照巡察组的统一安排,依照巡察工作程序和方式,认真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工作不负责、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利用巡察便利谋取私利、私自保留外传巡察资料等行为的,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