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惩处与教育并重。一是执纪必严,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惩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二是宽严相济,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使审理工作既发挥惩戒作用,更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体现教育治本功能。
二、坚持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既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加强对案件调查过程中使用“两规”措施的条件、调查取证的方式、暂扣款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三、坚持处分决定作出和执行并重。一是在处分决定作出时,重视审理文书的制作,抓住关键问题,加强论证说理,做到以理服人、以纪教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加强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落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后半篇文章。
四、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避免因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错过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做到高质量和高效率相统一。对于涉刑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体现效率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先行处理工作。
五、坚持审慎和创新并重。在坚持按程序审理、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时审慎处理案件的同时,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审理方式、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教育治本等方面积极探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对看得准、把得住的,大胆尝试、重点突破、及时推进,不断拓展和深化案件审理工作。
                                                             (撰稿:田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