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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纪检监察办案安全
日期:2014-11-26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期,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的同时,办案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给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造成极大压力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组织得形象和威信。多年来,我区纪检监察机关虽未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但随着线索初核数量和案件调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办案安全形势不容忽视,应引起足够重视,安全意识也应该从始至终贯穿每一起案件查办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笔者通过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分析,从理论层面对该问题作以浅谈。
  一、案件查办中的安全事故
  办案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调查对象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被调查对象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二是办案人员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被调查对象对办案人员实施的伤害。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人员或被调查对象伤亡事故,均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
  二、安全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
  (一)办案人员方面存在的原因:一是办案程序执行不到位,办案前,未制定周密、细致的防范预案。在发生事故时无计可施,从而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二是思想麻痹、疏于防范,警惕性不高,缺乏预见性。对存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不能预料,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三是急功近利,没有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在办案中不讲求策略,不注重人权,方法简单、粗暴。四是心理压力过大,经常在高压力、多诱惑、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致使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健康出现问题,呈现出“亚健康”状态。
  (二)被调查对象方面存在的原因:一是自知罪责难逃,想一死了之。二是由于权力、地位、声誉等可能将会出现巨大反差,导致心里压力和恐惧增强所致。三是对党纪和政纪缺乏了解,对自己将受到的处罚认识不清、判断失误。四是出于江湖义气,企图保全其他同伙。五是本身具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患,由于特定环境造成的恐惧和压力而出现瘁死。六是狗急跳墙、负隅顽抗,伤害办案人员。
  (三)纪检监察机关方面存在的原因:一是对办案人员的关心不够,不能在办案人员心理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二是办案设备滞后,不能及时配备、更新相应办案设备,致使办案人员不能及时预防、阻止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不够,致使办案人员业务不熟练、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四是案件办理方面的制度不健全,致使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不规范,不能有效的保护被调查对象、从而保护自己。
  三、预防安全事故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规范办案的思想认识。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在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观念,上级纪委在对指导下级纪委办案时穿插进行办案安全的指导。二要强化程序观念,在履行办案工作的法定程序上,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定期组织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查办方式与方法的培训,加强办案人员依程序办案的意识。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
  (二)健全工作制度,把规范办案的法制基础打牢。一是坚持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查办案件全过程,使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办案目标责任制,办案人员与科室主任、科室主任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分别签订办案目标责任书,细化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促进办案工作各项责任的落实。
  (三)遵循客观规律,规范办案中的关键环节。一要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在对证据进行收集时,要采取合乎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手段获取,严禁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二要规范使用办案措施。坚持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三要提高办案人员规范办案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