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案区协审”制度,是指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经过审理的案件,在处理决定下发之前将整个案件材料报送区纪委审理室,区纪委审理室就证据鉴别使用、事实认定、程序审定等事宜进行复审把关,提出指导性审核意见,由基层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依其权限,进行实体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近年来,耀州区纪委针对全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力量薄弱,没有设置独立的案件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流转导致的个别乡镇长期以来案件审理水平受到制约影响,甚至无法达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等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先行试点、个案指导等方式,有序推行“乡案区协审”制度,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办案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尤其是在省、市纪委相继开展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反腐倡廉制度深化提升年”以及“案件质量提升年”等活动中,区纪委不断总结、拾遗补缺、完善提升,将基层查办的政纪案件亦纳入协审范围。目前,“乡案区协审”制度日渐成熟,运行良好。
一是实现“一个目标”,保证案件质量,协审案件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遵循“二级审理”,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立案调查并经过审理的案件,在处理决定下发之前整卷报送区纪委审理室进行二次审核把关。
三是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乡镇、区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主审职能、处分权限和责任主体“三不变”原则。
四是把好“四个重点环节”,重点对证据鉴别使用、错误事实认定、办案基本程序以及适用法规依据等四个环节把好关口,提出参考性的建议意见,不硬性要求或者代替乡镇(街道)、部门党政组织在处理方式、处理格次上的决定。
三年来,区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审理违纪案件7件,给予纪律处分10人。无申诉复查案件。
                     撰稿:杨建军  任勇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