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四创”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目标,对我区“四创”工作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驻耀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更加科学的管理,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肃“四创”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对单位和个人在“四创”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破坏“四创”工作环境,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该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具有对“四创”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工作开展的、措施不力或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工作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分配任务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此项规定的实施,使“四创”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杜绝了领导干部对“四创”工作的麻痹思想,有利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按照“四创”效能督查部工作职责,强化效能督查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确保“四创”工作顺利实现创建目标。
(撰稿:任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