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加强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避免出现错案,这是实现“审理大计、质量第一”这一目标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耀州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方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新路子,严把“四个关口”,确保把每个案子办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要求审理人员走出“死材料”对审理思路的局限,坚持做到与当事人的见面谈话,结合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反复对照斟酌、认真细致审查取得的证据,区别对待、审慎处理。
二是严把材料手续关。编发了《铜川市耀州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程序汇编》,规范基层办案程序和文书,使案件审理工作做到责权明确、有章可循。坚持“三不受理”工作制度,即对纪检监察室移送案件,做到手续不全的不受理,证据不足的不受理,事实不清的不受理。
三是严把案件程序关。在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理等实体审核的同时,注重取证方式、途径等办案程序的监督,坚持做到“五个必须”。即作出审理报告前,必须做到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处分决定初稿,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并听取本人的情况说明和申辩;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受理申诉案件时,必须根据申诉人的理由对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档次进行全面审核,审慎作出处理;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在向违纪人工作单位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必须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提醒所在单位及本人按政策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其行政处分,维护违纪人员的知情权益。
四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坚持集体会审原则,定期召开审理工作分析会,邀请案件调查人员列席审理工作分析会,由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就定性问题进行讨论。在案件证据取舍、性质认定、定性量纪意见分歧时,呈请分管或主要领导牵头,召集查审人员共同探讨或请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使案件定性量纪更适当、处理处分更为恰当。
2009年至2011年,审理和协审党政纪案件8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7人(双重处分1人),向基层党委提出给予1人处分的纪律检查建议,受理案件的审理率、审结率均为100%,无申诉复查和行政应诉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受到了省纪委的表彰奖励。
(撰稿: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