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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机关“廉政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9-12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纪委
铜川市耀州区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机关“廉政灶”管理的通知

铜耀纪发〔2011〕24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纪委推行的乡镇机关“廉政灶”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机关 “廉政灶”管理的通知》(铜纪发〔2011〕21号)精神,现就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
  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是规范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乡镇机关建设、服务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需要。2010年,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我区全面推行了乡镇机关“廉政灶”制度。从制度推行的实践效果来看,“廉政灶”在改善乡镇机关干部的生活条件,节约乡镇的公务接待费用,减轻乡镇的财政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个别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存在管理不规范、核算不及时、在营业性餐厅招待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规定、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乡镇规范化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切实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促使乡镇机关“廉政灶”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
  二、建章立制,规范乡镇机关“廉政灶”管理
  乡镇公务接待工作涉及面广,要重点抓好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和管理工作,以确保乡镇机关干部职工的日常生活和乡镇因公来客的需要。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乡镇要修订完善机关“廉政灶”管理制度,对财产管理、伙食标准、来客接待、物资采购、公务接待定期结算、卫生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特别要建立公务接待专用账簿,制定用餐审签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公务接待定期结算和公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陪同”的原则,实行定员陪餐制度。把“廉政灶”接待情况列入政务公开范围,将采购、标准、接待等逐月公开,确保“阳光运作”。附表一为乡镇机关“廉政灶”运行情况登记样表,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二)明确接待标准。要本着突出特色、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制定廉政灶菜谱、食谱。按照每人每餐10元—20元的标准,为来客用餐提供方便。因公来客一律在乡镇机关“廉政灶”上接待,不准在营业性餐馆接待,不准违规接待。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要重视“廉政灶”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障“廉政灶”正常运行的领导机构,确定一名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使接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廉政灶”安全运行;要加强对乡镇“廉政灶”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于每季度末汇总上报“廉政灶”运行情况(见附表二)。
  (四)提供财力保障。财政部门要从支持乡镇“廉政灶”建设的角度,每年对乡镇“廉政灶”要给予一定的财力保障,缓解乡镇经费压力。各乡镇要为廉政灶设置必要的廉政餐饮文化宣传标语及图片,及时解决“廉政灶”设备更新、房屋修缮、人员配备等问题,按月及时发放炊事员及“廉政灶”工作人员工资,定期结算接待费用,保障乡镇“廉政灶”正常运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乡镇机关“廉政灶”健康运行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加强乡镇公务接待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公务接待经费控制指标得到落实。要认真解决个别领导思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坚决遏制公务接待费用反弹现象。
  (二)加大宣传。要对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规范乡镇公务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厉行节约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廉政灶”有关规定,自觉交纳餐费,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要注意总结推广宣传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区纪委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乡镇机关“廉政灶” 建设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乡镇机关“廉政灶”、降低乡镇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的比率进行具体测算;对违反规定、到营业性餐馆公款接待的现象进行跟踪核查;对于领导不重视、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力、运行不正常或违反规定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警示训诫、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超标准接待、铺张浪费的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将推行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情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范围,加强考核监督,保障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1、乡镇“廉政灶”运行情况登记表
    2、“廉政灶”运行情况季度上报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