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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北京通州原建委主任23次受贿867万被判死缓
日期:2011-10-18 08:57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

  原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利用职务便利帮多家企业提升施工资质、承揽建筑工程等,从中大肆敛财,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仇春利受贿金额达867万余元,同案其妻子赵向梅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量刑过重。
  建委主任钱权交易受贿达867万
  现年54岁的仇春利是天津人,曾任北京市通县县长助理、通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通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2009年7月29日,仇春利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妻子赵向梅比他小一岁,北京市人,曾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巡警支队指挥室调研员。在仇春利被查获归案的第三天,她也因伙同仇春利受贿被查获归案,与仇同一天被逮捕,一同被起诉。
  法院查明,1994年至2008年间,仇春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承揽建筑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改制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23次单独或伙同其妻赵向梅及其弟仇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
  庭审时辩称收的钱款多为过节礼金
  据了解,仇春利被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中包括收受2套房产。检方此前在起诉书中载明,1998年至2004年间,仇春利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主任,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刘宝华(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神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工程施工资质升级、承揽建筑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仇春利先收受刘宝华给予的2套房屋和人民币50万元,后在2004年1月,他又伙同妻子赵向梅一起收受刘宝华给予的人民币90万元。
  仇春利被认定的23笔受贿中,多是来自房地产公司的贿赂。他还能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产,转卖获利。检方起诉书显示, 2001年至2006年间,仇春利为北京开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同心家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他从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屋一套,转卖后他从中获利人民币76.7万余元。
  仇春利在庭审时辩称,他收受钱款大多是过年过节收的零散礼金,主观上没有为他人办事而收钱的想法。低价买房是之前就已约定好价格,虽然有优惠,但并非接受贿赂。他的这些辩解最终没有被法院采纳。
  坦白悔罪一审被判死缓
  检方还指控仇春利收受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和一辆价值1.6万余元的宝马牌自行车,此项犯罪事实亦被法院认定。
  据悉,从2003年到2007年间,仇春利利用职务便利,为禹建强(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在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小产权房、购买企业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为此,仇春利伙同妻子赵向梅及弟弟仇秋利先后索取或者收受禹建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40万元和一辆价值30万的丰田轿车。
  赵向梅被法院认定参与收受贿赂人民币360万余元。
  法院认为,仇春利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且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仇春利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坦白了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到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仇春利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赵向梅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