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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日期:2020-05-26 16:51 来源: 浏览次数: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了制度遵循。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诬告陷害行为界定、处理和澄清等三个方面工作,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精准认定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引导检举控告人依法有序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一是认真甄别研判检举控告内容。对接收的检举控告材料,信访举报部门可通过与检举控告人联系核实、利用检举举报平台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检举控告内容进行研判,把好第一道关口。监督检查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所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甄别核实。二是准确区分诬告、错告。诬告陷害行为强调主观故意性,主要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方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但如若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则应当认定为错告,不能按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经甄别研判属于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是依规依纪依法打击诬告陷害。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分类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共同做好诬告陷害行为处置工作。二是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内部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也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三是及时纠正不当利益。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澄清事实激励担当作为。建立健全澄清工作机制,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重要内容,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一是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批准后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因失实检举控告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二是把握澄清的内容。澄清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要明确澄清的目的和问题范围,将诬告陷害的内容讲清楚,而不是对被举报干部的工作情况或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的肯定或背书。三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帮助被诬告陷害者卸下思想包袱,消除负面影响,保护其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开展回访关爱,通过听取被澄清干部想法、单位同事意见和群众反映,看被澄清干部精神面貌、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全面了解掌握被澄清干部的真实表现,让其感受到来自组织的信任和关心,凝聚干部担当作为的正能量。